中華職棒打算從明年開始取消行之有年的和局制,昨天我也寫了一篇有關於這方面的看法;後來在網路上查閱相關媒體的報導,提到『…何不仿效美國大聯盟沒有和局的規定,以增加話題性,領隊會議就此議題進行表決,結果四票對三票,通過取消和局制…』(2006/08/09聯合新聞網記者方正東報導);我仔細想了想,美國職棒真的沒有和局嗎?
  其實這樣的報導不能算是不對,只是犯了一個邏輯上的小錯誤而已。事實上,美國職棒還是有和局的,只是不太容易讓一般人察覺而已。舉個例子來說,假設在一場職棒例行賽中,比賽來到延長賽第十局下半,兩隊仍舊是難分難捨,以一比一打成平手,這時天空突然下起大雨,造成比賽無法繼續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場和局。因為根據棒球規則4.12(E)的規定,由於這場比賽已經打滿五局,成為一場規則上的「正式比賽」,所以不再擇期補賽,而且兩隊球員在這場比賽中所締造的紀錄,通通都要列入正式記錄中;不過,既然不能「補賽」,當然就要「重新」再打一場來分出勝負,這也就是為什麼明明美國職棒一年打162場比賽,可是有時會出現某某球員出賽163場的緣故了。
  當然,會提出這個狀況來討論,絕對不是為了要挑剔這位資深記者的語病;而是我想提醒中華職棒聯盟,如果明年真的要取消和局,不能不考慮到這樣的狀況。取消和局確實是立意良善的,不過我到是希望可以採漸進式的方法來實施;就像是職棒四年起實施的『十二局、四小時』的延長賽限制,確實大幅度減少了和局發生的機率,聯盟如果可以把現行的延長賽限制修改為『十五局、不限時間、因故無法在十五局內分出勝負前一律保留比賽』,相信會比完全取消和局更來得恰當。
  我之所以認為應該不限時間,就是認為原本的時間限制,實在是引誘守方球員、教練亂拖比賽的元兇,總認為拖過了延長賽限制的時間,就可以逃過一場敗戰似的,完全不符合運動精神;而且棒球比賽的進行,本來就是以局數作為計算單位,明顯與足球、籃球…等以時間作為計算單位運動,有相當大的差異。至於為什麼是十五局呢?因為我認為十五局大約是兩位先發投手常見的投球局數總和,因此,如果延長賽超過了十五局,確實很有可能會發生教練面對下一場比賽時,出現調度上的困難,所以我建議以十五局作為延長賽的限制局數。當然,中華職棒目前尚未正式實施真正的主客場制,因此如果受到天候影響,無法在十五局內分出勝負時,可能無法像美國職棒一樣,重新再打一場比賽來分出勝負,畢竟場地租借也是一個麻煩,而且也增加了球員的負擔,所以我認為應該以保留比賽的方式,補在下一場比賽之前來進行,基於公平原則,打到十五局仍然不分勝負時,就以和局收場。
  話說美國職棒史上最長局數的比賽,是發生在1920年五月一日,由當時的布魯克林知更鳥隊出戰波士頓勇士隊,兩隊共打了廿六局,最後由於沒有夜間照明設備的緣故,兩隊以一比一握手言和;有趣的是,當時兩隊的先發投手,都是完投廿六局,相當於一次投完三場比賽的投球量,以現在保護投手手臂的觀念看起來,簡直就是嚇死人不償命的投球量。和局並不罪惡,但如果可以用簡單的方法,有效降低和局發生的機率,同時提升比賽的精采度與減少球員發生運動傷害的可能性,或許我以上的建議,正是兩全其美的好辦法。  【幻象兩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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