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聯盟對於林智勝的懲處內容已經正式出爐,很顯然我先前在部落格文章中對聯盟的呼籲,其實無三小路用,並沒有發生任何效果。我個人比較在意的,是聯盟依舊對部落格發表言論的部份加以處分,類似這種廣興文字獄的舉措,無異是大開倒車的做法,猶如不知今夕是何夕,本人在此對聯盟的決定實感不解與遺憾。
以下是中華職棒在官方網站所發表的新聞稿全文。
【04/14台北】針對4月4日中華職棒大聯盟編號第32場例行賽(兄弟象VS. Lanew熊),九局下半La new熊隊林智勝選手衝撞一壘審江春緯,以及林智勝事後在部落格發表不當言論影響聯盟形象之事,中華職棒大聯盟依據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懲罰規定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處「禁賽15場、罰金18萬元」。
禁賽執行溯及4月5日開始算起,目前已經執行4場,未來將再執行11場。
禁賽期間林智勝已於8日記者會中公開表達對聯盟、裁判及其家人、球迷、球團劉保佑董事長與球隊隊友及球團所有工作人員致歉,同時接受聯盟調查約談時坦承錯誤,並表願接受聯盟所提出一切懲處。
林智勝場上暴力行為及不當言論,最重可以處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但考量林智勝事後態度及調查約談內容,頗有悔意,依聯盟規章第十四條及十五條及第五條處罰禁賽及罰金。
附註:2008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懲罰規定」
第五條「球員隊職員如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正當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金一至十萬元、停賽一至十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以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第十四條「凡遭裁判驅逐出場(不含投出頭部觸身球遭勒令退場之投手)之人員,處罰金一萬元,並應立刻離開場內,不得停留於球員休息室及著球衣觀眾席上,違者處罰金一萬,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於主審告知球團總教練後五分鐘內尚未離開者,加重處罰一萬,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於禁賽一至三場。凡遭禁賽之人員亦須遵守上述規定,但得以隨隊參與賽前練習,一旦練習完畢應於開賽前離開場內,違者依相同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球團隊職員在比賽期間對球賽相關工作人員,採訪媒體及觀眾有言語侮辱行為,處罰金兩萬,並得禁賽一場;如有粗暴行為,則處罰金五萬,並得禁賽三場;若有毆打行為產生則處罰金十萬,禁賽五場。情節嚴重者,得處永不得參與本聯盟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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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幻象兩千整理/圖:幻象兩千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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